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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对科研失信出重拳
发布时间:2018-09-12  来源:内蒙古日报

  记者从自治区科技厅了解到,从今年8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审查记录制度(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这两个文件不仅对科研信用审查记录进行了明确规定,而且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也提出了相应的限制,参与科技计划后,申报内蒙古科研项目的主体(个人或单位)有严重失信行为将取消科研项目申报资格。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科研项目主体进行惩戒,是科研诚信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我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具体行动。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近年来,我区科研诚信建设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整体上仍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审查记录制度(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让科研诚信建设有了法律依据,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今年7月,全国科技管理系统科研诚信建设等重大政策培训会在呼和浩特召开,培训会上,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负责人就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进行了政策解读。

  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有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资格等8种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这个暂行办法还对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单位、服务机构等法人和机构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审查记录制度(试行)》,在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高企、平台、科技奖励提名等过程中,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申请(主持)人、专利权人或者发明人已被国家、自治区、盟市科技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列入“黑名单”的;被国家、自治区、盟市科技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列为“重点监督对象”的;被自治区、盟市科技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被银行、协会等行业部门作出重大处罚决定,尚未履行或者执行期未满的;被国家、自治区、盟市及旗县法院作出判决,尚未履行或者执行期未满的;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申请(主持)人、专利权人或者发明人具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将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记者 苏永生)

责任编辑: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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