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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院宣判一涉黑案 41名被告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8-10-12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志勇(绰号“老虎”)等13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同案被告人申红卫等28名共同或分别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显示,张志勇等13名被告人共同或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张志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杜生森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关资格刑、财产刑。申红卫等28名未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被告人,分别或共同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财产刑。

  一审宣判后,张志勇等19人不服,向山西高院提出上诉,其余22人服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志勇自2002年至2009年期间,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赌博、窝藏等违法犯罪活动,逞强斗狠,笼络人心,逐步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太钢线材厂、南社村、窊流村一带形成非法影响,积累了经济实力。自2009年以来,上诉人张志勇为维护和获得经济利益,先后纠集上诉人杜生森、张海、张继飞等人,以同学、同事、同乡等为纽带,分层管理,逐步形成以上诉人张志勇为组织、领导者,上诉人杜生森等四人为积极参加者,上诉人鄯志刚等八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上诉人张志勇实际控制经营的山西永鑫跃达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为依托,利用上诉人张志勇担任太原市万柏林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身份,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以及串通投标、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太钢线材厂、南社村、窊流村、太古高速工地等部分工程领域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

  山西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丁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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