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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新发展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综述
发布时间:2018-10-3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图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现场。记者 唐亚南 摄

  编者按:

  10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新时代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新发展”研讨会于10月20日在陕西西安举行。时值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前夕,与会代表重点围绕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及其他问题进行了探讨。

  与会专家从不同的研究视角对如何促进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法治理论体系研究各抒己见。有专家认为,在新时代中国刑事诉讼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随着司法实务部门、决策部门的有关人员理论水平的逐渐提高,学界只有通过夯实知识体系、提高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才能使学术话语更有说服力。还有专家提出,我国传统的证据理论建立在对席审判的制度基础之上的,随着新时代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程序多元化的发展,如缺席审判制度的构建,应当引发证据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发展。与会代表重点围绕以下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讨论主要集中在立案管辖、委托辩护、多元刑事诉讼体系的构建、认罪认罚等问题。

  1.委托辩护。有代表指出,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实践中监护人与近亲属有时候不方便行使该权利,把委托人的范围限制在监护人与近亲属可能导致对辩护权行使的限制,这与刑事辩护的原理不相适应,而且与实践做法不符,建议将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人员范围扩大到亲友。

  2.多元刑事诉讼体系的构建。有代表提出,应当明确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否则可能出现这三个程序适用的随意性。建议按法定刑划分,法定刑为3年以下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3至7年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7年以上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重点问题。其一,关于认罪认罚从宽中的值班律师。有代表认为,必须明确值班律师的地位和功能。就目前法律规范将其限定为“法律帮助”有碍其作用发挥。值班律师应该有具体的职责,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依然不具有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其最为直接的作用为提供法律咨询,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签订的见证者。代表进一步认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帮助”就应当是“辩护”。虽然辩护人只是一个称谓,但是在这个称谓下意味着很多权利的行使。其二,如何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有代表认为,应当加强研究如何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如,当事人愿意认罪或愿意承认重罪,经律师建议,做无罪或罪轻辩护,而且律师的观点确实也是合法合理的,但法院没有采纳律师的观点,以至于被告人没有得到应有的从宽量刑。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被告人权利,需要研究。其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地位。与会专家较为一致的认为其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之一。有学者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了可以获得认罪口供之外,还具有其他重大作用与意义,比如缓和被害人情绪、化解社会戾气。但是,也要选择方式方法,才能达到好的效果。还有学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不仅是一个重要原则,而且可上升到刑事司法模式的重要高度,为未来的刑事诉讼改革指出了一个方向,即以审判为中心必须构建繁简分流的司法模式。在认罪认罚从宽架构下的刑事诉讼不再是过去单一程序模式,而是将刑事诉讼过程设置了多个出口。因此,认罪认罚从宽改革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平行的,甚至认罪认罚从宽改革应当是先行的。

  二、庭审实质化的适用范围问题

  有代表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已进入了实质性阶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非为了塑造法院抑或法官至高无上的诉讼地位,而是对原有的诉讼模式的批判和继承,使刑事诉讼的重心从侦查转向审判,以便案件可以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而接受愈加严格的审核,因此,对于审判中心而言,庭审实质化改革处于关键的地位。实质化庭审是一项好制度,但也有自身明显的局限性,特别是需要充分的司法资源予以保障。因此,其必须与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形式化”庭审形成一种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关系。庭审实质化改革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其适用范围;只有界定好庭审实质化的适用范围,才能使好钢用在刀刃上,实现其预期的价值。

  要实现司法资源配置的持续优化,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保证司法资源主要集中于有争议案件的审理,仅仅建构认罪认罚案件和不认罪认罚案件的分流机制,还是不够的。还应该对于那些不认罪认罚的案件,即使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庭审实质化的程度也应有所差别,而不应平均施力。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权问题

  1.同步录音录像下警察讯问方式的改革探索。有代表针对刑事诉讼法有关讯问必须由两名办案人员进行的规定,提出同步录音录像下单警讯问问题。观点认为,当前我国公安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基层警力不足。随着科技的发展,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民警要求实行单警讯问的呼声高涨。有代表认为,单警讯问的必要性表现在:一是基层办案警力紧张,案多人少的矛盾普遍突出。二是侦查人员不少于两人讯问的立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第二名讯问人员只是摆设。实践中自发产生由辅警等陪同一名正式民警共同讯问,以满足人数要求的陪衬现象。

  2.单警讯问的可行性表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为单警讯问提供了可能性。一是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接近全覆盖。二是严格要求与同步监督可以保障录音录像的完整性、不间断性。三是智能化办案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为单警讯问提供了更多保障。它们解决了讯问前后及办案全程的合法性,保障了侦查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也为讯问人员提供了更多办案支持和保障。

  3.单警讯问的具体制度设计。它的案件范围限于案情比较简单的刑事案件;在程序条件上,必须在全程录音录像等条件的保障下进行;在程序转化上,对并不符合单警讯问的案件及时转换为两人讯问。至于单警讯问时警察行为的合法化,可以通过检查执法、执法考核和执法监督为单警讯问的合法化提供保障。通过试点,有步骤地进行突破。

  对此,有代表对这项创新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这项制度存在一些障碍:第一,目前录音录像还无法做到全面覆盖。如果要实现单警讯问,至少要做到同步录音录像全覆盖。但目前即使在沿海发达地区也无法做到这一点,侦查机关只能选择法定的几类案件,其他大部分案件还不能实现。第二,目前录音录像过程还不够规范。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存在不规范之处,包括录制程序、录制人员,录制地点都经不住推敲。比如,有的录音录像不完整等问题。有的录音录像办案人员变换讯问地点。有的录音录像在播放中还存在不清晰的问题,无法辨清讯问谈话内容。第三,单警讯问难以督促警察讯问过程遵纪守法。单警讯问对干警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提出很高的要求,对其讯问技巧、证据运用意识与能力提出更严的期待。如果讯问时存在骗供、诱供、逼供等问题,就很难保证单警讯问过程的规范性。

  4.对单警讯问的问题,也间接地揭示了同步录音录像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要解决同步录音录像究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载体,还是证明警察讯问行为合法性的方式,它同书面的讯问笔录在法律定性上如何区分。从而破解到底同步录音录像要不要随案移送,是否允许辩护人查阅等困境,因为目前的实践中,大部分机关不允许律师查阅录音录像的内容,还有的机关虽然允许律师查阅,但不允许律师复制。有代表认为,同步录音录像的功能定位应当是作为警察讯问行为合法性的证明方式,而不宜将它视为替代书面讯问笔录的证据载体。

  还有代表提出在讯问笔录上对录音录像进行证据固定的建议。律师在辩护的时候提出要求播放讯问的录音录像的时候,公安有时不提供录音录像。有时虽然公安机关提供了录音录像,但只有图像,没有声音。这样的争议到了法庭上很难查清情况是否属实。因此,代表建议在讯问笔录的末尾记载一下,讯问过程是否有录音录像,如果有录音录像,它的状态是否完好,这样通过证据固定的方式,就可以防止到庭审阶段发生争议。

  四、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2014年,反腐败协调小组研究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报告考虑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缺席审判制度进行规定。国际追逃追赃,运用政治、法律多种综合手段。缺席审判可以成为追逃的重要手段。被告人出庭是基本诉讼权利。经了解外国情况,特别情况下,很多国际公约、国家允许特定情形下可以缺席审判。要充分保障知情权、辩护权和程序救济权。刑事诉讼法修改和补充如下:一是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制度。贪贿犯罪、检察院核准的危害国安、恐怖犯罪案件。条件是潜逃境外且能够送达的。二是规定具体的程序,犯罪地、离境前中院审判,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经送达未归案的,可以缺席审判。三是需要充分保障诉讼权利。对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进行规定。被告人近亲属有独立的上诉权。罪犯回国后对判决裁定有异议的重新审判。

  关于缺席审判程序,有代表建议应当区分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事实上也是缺席审判的,在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之后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到底是适用新的缺席审判程序还是继续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鉴于现在的没收程序适用率很低,建议对两者予以整合。

  大多数与会代表认为,构建缺席审判制度具有必要性,对于打击贪腐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学者指出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的三个隐忧:一是缺席审判与特别没收程序两者并用、单独适用的情形,从修正案设计来看,并未充分明确;二是缺席审判是一例外制度,存在例外冲击原则的隐忧;三是缺席审判有可能成为了遣返引渡的障碍,因为缺席审判是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形下已定罪量刑。有学者明确指出,缺席审判制度是一个天然有缺陷的制度,其剥夺了被追诉者接受审判的权利,因此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下才能使用。如果红色通缉令能够追回逃犯,就不需要使用缺席审判程序。(记者 唐亚南)

责任编辑: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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