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新浪微博
公众号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件
河南“非法采挖兰草案”再审:4人无罪
发布时间:2018-11-09  来源:人民网

  郑州11月8日电 (石国庆)据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8日消息:2018年11月8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对4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再审公开开庭审理,经评议后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秦运换、秦帅、黄海峰、肖金山分别被宣告无罪。

  2016年4月22日,秦运换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上采挖兰草一丛三株,返回途中,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运换非法采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

  2016年10月27日,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秦运换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秦运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秦运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秦运换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遂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秦运换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该判决生效。此前,另三名原审被告人秦帅、黄海峰、肖金山也因类似的事实、同样的罪名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后秦运换、秦帅、黄海峰、肖金山四人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8年5月23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经再审查明,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未将蕙兰列入其中,即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只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卢氏县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该4起案件,并作出无罪判决。

责任编辑:新媒体
视频推荐
中国行为法学会法治政府建设研讨会在京召开
党建引领新征程--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党建工作纪实
中暄慈善基金联合广东土之源公司为石景山区防疫一线捐赠蔬菜37吨
【两会现场】李凤芹:加速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友情链接
关于法讯参考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法律顾问  |  全体成员


服务邮箱:fxckzx@163.com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8681567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20】2423-383号 | 京ICP备17018480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2329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1646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8632号

法 讯 参 考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17 by www.fxck.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