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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安宁访谈录:离婚夫妻之间未举债被负债 女方占比73%(全文)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何错之有?
发布时间:2019-03-28  来源:人民法院报 深度诉讼论坛
  师安宁访谈录:离婚夫妻之间未举债被负债  女方占比73%(全文)  
       ——丈夫提出2000万元为“共同债务”,判决后,妻子哭了!“24条”--何错之有?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原本是一条符合立法精神的条款,但由于部分法官及司法实务工作者机械而教条地适用该解释,使得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多例离异配偶一方,尤其是女方“被负债”的极端案例,从而引发了舆论及实务界对“24条”的极大争议。师安宁律师认为:这是部分法官和律师未能构建起“法的融合性适用思维”所致!错不在“24条”本身!
  
  深度诉讼论坛微信公众号全文推送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报记者对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师安宁律师的采访内容,并完整后附。《人民法院报》2019年3月26日由该报记者刘吟秋采写的报道《离婚夫妻之间未举债被负债,女方占比73%》,但囿于报道内容之需和字数限制,对师安宁律师的采访内容未全部采用,现由深度诉讼论坛微信公众号全文推送。
  
  “24条”--何错之有?
  
  《人民法院报》记者就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如何正确认知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及如何正确适用相关司法解释等问题,采访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师安宁律师。
  
  记者:司法实务中对24条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存在一些争议,应如何认知该解释条款?
  
  师安宁:24条原本无错!错在教条性司法思维。我认为,对任何司法解释进行解读时,均须以具备“法的融合性适用思维”为基础。否则,如果不从我国法律的体系性出发而机械地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条款,必然不能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实践中,部分法院或法官正是对24条的适用缺乏法的融合性适用思维,从而出现了一些极端性的“被负债”案例。
  
  记者:何谓“法的融合性适用思维”?
  
  师安宁:在我国,全部法律是一个有机整体,不容割裂。
  
  人民法院在审理任何案件时均必须从我国法律均属同一体系的思维角度来考虑法的适用问题,而不能将法律适用思维局限于某一类部门法。也即,无论是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或是刑事案件,法官均不能将法律适用的视野局限于案件直接相关的部门法,而是要有“大专业化”视角,将与案件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类部门法的立法精神进行“融合”考量,以此得出最能经得起法律体系检验的裁判结论。比如,审理某些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可能要涉及到对合同法、公司法等民商法或相关行政法的适用,而不是仅仅考虑到刑事法律规范。同样,审理民商事案件时,也必须考虑到有关行政法、刑事法的可适用性,而不是仅仅考虑到民商法的相关性。
  
  记者:能否以24条为例说明法的融合性适用思维的价值
  
  师安宁:对24条的正确认知,是最能体现法的融合性适用思维价值的一个例证。
  
  须知,24条的上位法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上位法中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规则是夫妻“共同生活”,而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财产”的构成与界别又必须依赖于对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正确解读。相反,部分法官没有考虑到24条之上位法的立法精神,而是直接用24条中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替代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核心立法精神之要件,从而放弃了对夫妻一方举债性质是否系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司法审查,将该类案件简单地异化为以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即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导致了一些极端案例的出现。此正是部分司法工作者不具备法的融合性适用思维造成的,而不是24条本身的错误。
  
  记者:如何看待婚姻法解释二《补充规定》的意义?
  
  师安宁:最高法院在《补充规定》中增加了对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的否定性条款,同时配套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列举性规定了七类应当注意的内容。事实上,该七类事项均是我国现有司法政策与法律体系中早已既存的法律制度。诸如,关于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司法政策来源于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保护未举债一方的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必然要求,对非法债务和虚假债务的排除是民法、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规范必然调整的内容,对未举债配偶一方生存权的保障及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均是民诉法及其解释已经明确规范的内容。可以毫不夸张地讲,《通知》等于是法官干了律师应该干的事,《通知》中的七条内容正是我国现有司法政策和法律体系中完全应当融合适用的范畴,根本不能得出反证24条存在错误的结论。
  
  记者:有建议认为应当废除24条,规定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应当如何看待此类修法建议?
  
  师安宁:“个人所借债务由个人偿还”是被旧婚姻法废止的条文,如果司法解释如此规定则与全国人大的立法思想明显冲突。
  
  司法解释不能把对未举债配偶一方的保护与对债权人的保护对立起来,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相反,应当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利益均衡关系,给债权人和未举债配偶一方以平等的司法保护。这方面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作出了非常优秀的制度安排。
  
  记者:上述《解释》能否适用于再审案件,以纠正某些极端性案例?
  
  师安宁:可以适用于再案案件。
  

  司法解释在不与其上位法抵触时且其解释本身未对再审程序的可适用性效力作出除外规定的,则其实体法效力应当溯及至上位法施行之日。由于该《解释》未对再审适用效力作出排除性规定,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解释精神,对其施行前的案件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在再审程序或执行程序中给以实事求是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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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离婚夫妻之间未举债被负债,女方占比73%
  
  本报记者 刘吟秋 
  
  丈夫举债2000万元,离婚时却要求妻子承担一半;前夫离婚前几个月大肆举债,所借钱到底与女方有无关系?实践中,离婚时女方“被举债”的问题屡有发生,如果处理不好,会直接影响到女方的财产权益。如何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之间实现平衡,考验着立法、司法智慧,也驱动着相关法律不断与时俱进地修正、完善。
  
  据悉,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后,北京、浙江、湖南等地法院从切实保护未举债方的合法权益出发,对辖区法院生效案件中一部分处理失当的案件提起再审。{ruguo:pager}
  
  案例故事  
  丈夫举债两千万,离婚要求妻子担一半
  
  2018年11月26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6法庭,当32岁的乔珊听到审判长读到“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句判决语时,泪水夺眶而出,她感到那块就要压垮她的“被举债2000万元”的巨石终于被搬走了。
  
  2008年5月,乔珊与自由恋爱多年的赵某一起步入婚姻殿堂,生活可谓美满幸福。2011年8月,随着儿子石头的出生,乔珊对未来充满了更多憧憬。
  
  但生活是个怪脾气的巫师,它总是出其不意,令人猝不及防。在赵某生意日渐兴隆,家里也因为房屋拆迁带来巨额财富的同时,夫妻二人的感情却出现了问题。2014年5月,双方因产生矛盾开始分居。2016年2月,赵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询,乔珊同意离婚。
  
  但乔珊做梦也没想到的是,赵某在诉讼离婚时主张,他与案外人签订了3份借款合同并附有银行单据为证,共计借款2000万元,称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应承担一半。
  
  “从那一刻起,我感觉自己好像跌入了深渊。”乔珊又委屈又不理解,自己对借款合同毫不知情,如此巨额债务也均未用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赵某凭什么让自己去承担?
  
  2016年8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乔珊和赵某离婚,对赵某主张的2000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请未予支持。乔珊说,法院查明,涉案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为投资,该合同上载有案外人与赵某的签字,但赵某对该笔巨额借款的用途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她本人也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一审法院判决后,赵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以“共债共签”为原则。赵某对所主张的2000万元借款,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配偶一方也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事后又不予追认,故不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离婚后,5起诉讼让她成了“被举债者”
  
  “我没借钱,没签字,没花钱,怎么就成了5起案件的被告?近80万元的债务,我一辈子也还不起啊。”回首那段难熬的时光,罗芸至今唏嘘不已。
  
  2008年11月,罗芸研究生毕业后与吴某结婚。婚后,罗芸进入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吴某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一家公司的中层领导,生活看似温馨美好。
  
  2015年1月,一场变故悄然而至,想买二套房的罗芸突然震惊地发现,吴某名下有两笔银行贷款,共计46万元。经追问,吴某承认自己拿钱赌博了。
  
  2016年上半年,一心盼望丈夫改过自新、回归正途的罗芸,不仅没有等来“浪子回头”,还接到法院一张传票,原来,吴某在外欠款25万元,罗芸作为共同被告被诉至法院。
  
  但麻烦刚刚开始,罗芸后来才知道,她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还有4起,总标的额近80万元。
  
  绝望之余,罗芸选择了与吴某离婚。
  
  与此同时,罗芸尽可能多地搜集证据,证明吴某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赌博用了。
  
  2018年2月,“新解释”出台后,经各方努力,涉及罗芸作为被告的5起案件,其中3起案件的原告于开庭前撤诉。另外两起涉及标的额分别为10万元和25万元的案件,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芸提供的证据未能排除或未能全部排除这些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对涉案10万元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标的额为25万元的案件,将20万元认定为吴某个人债务,剩余的5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
  
  罗芸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不保护非法利益,如果让女方来承担男方因赌博所借债务,在实质上是不公平的。另外,根据法庭调查,借款事由也令人存疑,最终撤销雨花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将两案所涉借款全部认定为吴某因赌博行为而产生的个人债务。
  
  (文中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
  
  深度访谈  
  以“法的融合性适用思维”适用“24条”
  
  就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如何正确认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及如何正确适用相关司法解释等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师安宁律师。
  
  记者:司法实务中对“24条”的合理性存在一些争议,应如何认知该解释条款?
  
  师安宁:“24条”原本无错!错在教条地理解这一条司法解释。
  
  我认为,对任何司法解释进行解读时,均须以具备“法的融合性适用思维”为基础。否则,如果不从我国法律的体系性出发而机械地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条款,必然不能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实践中,正是对“24条”的适用缺乏法的融合性适用思维,从而出现了一些极端的“被负债”案例。{ruguo:pager}
  
  记者:何谓“法的融合性适用思维”?
  
  师安宁:在我国,全部法律是一个有机整体,不容割裂。
  
  人民法院在审理任何案件时均必须从我国法律均属同一体系的思维角度来考虑法的适用问题,而不能将法律适用思维局限于某一类部门法。也即,无论是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或是刑事案件,法官均不能将法律适用的视野局限于案件直接相关的部门法,而是要有“大专业化”视角,将与案件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类部门法的立法精神进行“融合”考量,以此得出最能经得起法律体系检验的裁判结论。比如,审理某些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可能要涉及对合同法、公司法等民商法或相关行政法的适用,而不是仅仅考虑到刑事法律规范。同样,审理民商事案件时,也必须考虑到有关行政法、刑法的可适用性,而不是仅仅考虑到民商法的相关性。
  
  记者:如何看待婚姻法解释二《补充规定》的意义?
  
  师安宁:最高人民法院在《补充规定》中增加了对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的否定性条款,同时配套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列举性规定了七类应当注意的内容。事实上,该七类事项均是我国现有司法政策与法律体系中早已既存的法律制度。诸如,关于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司法政策来源于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保护未举债一方的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必然要求,对非法债务和虚假债务的排除是民法、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规范必然调整的内容,对未举债配偶一方生存权的保障及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均是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已经明确规范的内容。可以说,《通知》中的七条内容正是我国现有司法政策和法律体系中完全应当融合适用的范畴,根本不能得出反证“24条”存在错误的结论。
  
  记者:有建议认为应当废除“24条”,规定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应如何看待此类修法建议?
  
  师安宁:“个人所借债务由个人偿还”是被旧婚姻法废止的条文,如果司法解释如此规定则与全国人大的立法思想明显冲突。司法解释不能把对未举债配偶一方的保护与对债权人的保护对立起来,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相反,应当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利益均衡关系,给债权人和未举债配偶一方以平等的司法保护。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解释”中作出了非常优秀的制度安排。
  
  记者观察:
  
  法官判案要以温暖方式体现
  
  “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相对弱势的地位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女方更易面临“未举债、被负债”风险。”2019年3月7日上午,北京一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该院副院长马来客通报了该院涉妇女权益保护的家事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据统计,在北京一中院近年审结的婚姻类纠纷中,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对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数量占近30%,其中,男方在外举债并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占73%,这其中有一部分并不存在“夫妻共债”的事实。
  
  对于当事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北京一中院部分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占比20%以上,全部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占比超过50%。对于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该院在依法判定双方均担债务的基础上,根据债务发生原因等实际情况,落实法律规定的照顾女方原则,有近30%的案件判定男方多承担债务。
  
  据悉,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解释”后,北京一中院从切实保护未举债方的合法权益出发,对该院及辖区法院生效案件中一部分处理失当的案件提起再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以‘共债共签’为原则。”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庭长张琳介绍说,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认定标准,不仅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杜绝“被负债”的现象,同时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均有着积极意义。
  
  “北京一中院发布的十大案例(其中一件是文中《丈夫举债两千万,离婚要求妻子担一半》案例)使法官的审判智慧和人文关怀精神得到释放,法官判案不再是冰冷的方式,而是以温暖的方式体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说,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北京一中院家事审判改革落地,已形成了维护妇女权益的良性机制。他希望,该院将家事审判成果高度浓缩,加入到民法典的编纂,使司法经验入法。
  
  据悉,“新解释”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2月7日及9月28日又下发两个“通知”,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新解释”施行一年多来,全国一些法院对一批原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裁判的案件予以了纠正,湖南省部分法院再审处理此类案件受到社会各方称道。
  
  “对于二审或再审的此类案件,我们很早就不是简单套用相关司法解释,而是对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因为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说得很明白,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才是共同债务,所以把握的重点应落在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受益上。”长沙中院民二庭法官邓安介绍说。
  
  邓安坦言,实践中,再审此类案件难度不小,不能搞“一刀切”,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任何法律都是有温度的,是为解决纠纷服务的,我觉得司法为民理念已经深入到各个司法机关。”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举措不仅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这个过程中,也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样一个积极态度,基本上解决了夫妻债权债务的偿还问题。”
责任编辑:云鹏
关键字: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未举债被负债,师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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