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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不能轻易借人
发布时间:2020-09-2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记者  徐  隽

  医疗保险基金是我国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础,被称为医疗事业的“生命线”、老百姓的“救命钱”,但一些单位和个人却想方设法钻规则漏洞,进行上下串通,大肆骗取国家医保基金,严重损害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案例一】冒用他人医保卡,大量开药

  李某、李某某系父子关系,2016年至2018年间,二人通过收集程某等人的医保卡,到医院冒名就诊,虚开大量处方药物后对外加价出售,骗取国家医保基金10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案例二】大量收集医保卡,供他人诈骗使用

  田某在2015年至2018年间,收集张某等10余人的医保卡,提供给他人到医院冒名就诊虚开大量药品,骗取国家医保基金2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明知他人进行诈骗医保基金的相关犯罪,仍为其提供医保卡,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田某已退赔全部损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说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谭劲松介绍,从涉及医保卡的犯罪方式看,第一是冒用他人医保卡、大量开药。行为人通过上家大量收集他人医保卡,到医院冒名就诊,持同一医保卡到不同医疗机构大量开药,或持同一医保卡开具多个门诊科室的药物,药物一般为心脑血管、高血压、糖尿病、骨科相关慢性病用药,加价卖给非法收购药品的下游犯罪分子。第二是大量收集医保卡。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医保卡进行冒充就诊等诈骗犯罪活动,而大量收集医保卡供他人使用,赚取医保卡租赁费或犯罪提成。

  谭劲松提醒,一要强化本人就医措施,加强对医保参保居民的法治教育,对违规出借、出租医保卡的持卡人,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视情况给予暂停一段时间医保待遇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二要严格贯彻医保开药规定,明确医生开药核查身份的责任,对代开药的情况,在制度规定上明确代开药人要身份留痕,严格执行一次性开药量的规定,尽量防止一次性大量开药的情况;三要加强对医院周边和药店的执法检查,从诈骗医保犯罪的上游、下游阻止犯罪的滋生;四要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异常医保卡的筛选、检查力度,对药品生产企业、医院、药店、持卡人进行大数据动态管理,构建模型,分析异常动态,确保及时发现相关犯罪行为。

  《人民日报》(2020年09月24日19版)

责任编辑:惠宁宁
关键字:医保,医疗,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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