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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难而上解决执行“骨头案”
发布时间:2017-04-08  来源:法制网

  执行工作基层行


  天津市河北区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现场清点物品

  法制网记者 张驰

  “你们今天敢搬走我的东西,我就从这跳下去。”4月6日一大早,面对前来执行腾房工作的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30余名干警,被执行人赵某某站在被执行场所的楼顶,准备跳楼。

  尽管这一情况被列入此次执行工作的紧急预案中,在现场指挥的河北区法院副院长董巍还是有点紧张,“法警队,法警队,按照方案依法处置。”几分钟后,赵某某被控制,让董巍长舒了一口气。

  该案源自房屋租赁纠纷,2005年,天津市民主剧场与赵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95号的房屋出租给赵某某。根据协议,租期为2005年8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租金每月1.5万元。2008年,因房屋承租到期,民主剧院要求赵某某给付租金并将房屋腾空。后,因为租金及其他费用问题,双方诉诸法庭。

  2009年,河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赵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诉争房屋腾空给民主剧场。此外,赵某某还要给付给民主剧场7万元租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赵某某不服,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增加“民主剧场退还赵某某消防设施维修费、消防设施检测费5万元”的判项。

  2010年3月26日,因赵某某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民主剧场向河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北法院执行局在开展执行工作的前期调查中发现,赵某某无其他居住用房,且无适宜腾房去处,强制执行存在困难。其间,按照程序要求,河北法院张贴腾房公告,并积极与赵某某进行了多次沟通。当年11月,民主剧场向河北法院申请暂缓执行,法院予以同意。

  2016年8月,民主剧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2017年3月,经河北区法院执行人员踏勘,认为民主剧场落实的腾房安置用房基本满足生活居住条件,可以恢复执行。

  “我们在前期的沟通中了解到,因经营需要,赵某某曾对诉争房屋进行过改造,认为其对房屋拥有部分产权,并要求补偿一套三室一厅、四套两室一厅住房,同时按合同约定的使用面积给付其每平米八万元的经济补偿。”一直在现场做物品清点工作的河北区法院执行法官李国艳介绍。

  为保证执行工作的合法、合理,河北区法院就该“骨头案”还召集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社会群众进行过专门的听证。

  一位参与听证的群众代表表示,赵某某的诉求及其不合理,“胃口太大!”他说。为达到不腾房的目的,赵某某还多次扬言将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

  “今天,我们还邀请了河北区检察院民行科干警、河北区司法局干部、涉案房屋所在单位的代表,在执行现场进行监督,确保执行工作在透明的环境中进行。”河北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孙砀说。

  经过现场取证、清点、记录,腾房工作开始,生活用品、办公物品被一一搬运到现场待命的15辆厢式货车,随后,这些货车把物品运送至指定的地点存放。

  “但这还没有完事,我们还要与申请执行人一起,做好被执行人的安抚工作,执行工作,不仅要体现法律效果,还要体现社会效果,二者是统一有机体。”河北区法院院长李卓领表示。

  2016年,河北区法院受理腾房案件103起,有83起案件以自动履行、和解方式处理,16起案件以强制执行方式解决,案件执结率为96%。

  法制网天津4月6日电

责任编辑:赵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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