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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8-10  来源:法讯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业机器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工业机器人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和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

  第二章 职 责 分 工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申请公告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并公告发布符合《规范条件》的工业机器人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名单,负责对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央企集团)负责本地区(本集团)申请公告企业的初审、数据汇总及材料报送,对本地区(本集团)规范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规范企业应自觉保持符合《规范条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请、审核及公告

  第七条 申请企业编报《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央企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应对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负责对本地区(本集团)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合格后将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 督 检 查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评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检查规范企业达标项和年度指标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

  第十二条 规范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2),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审核后于5月31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央企集团所属企业的自查自评报告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应适时对本地区(本集团)的规范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每个规范企业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应少于每两年一次。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规范企业自查自评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组织对规范企业保持符合《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公众和媒体对规范企业出现不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变   更

  第十六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3)。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中央企业隶属的央企集团发生变化的;

  (四)规范企业之间兼并、重组导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对企业变更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合格后进行变更公告。

  第十九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年内提出重新公告申请:

  (一)企业生产地址搬迁的;

  (二)企业发生分立的;

  (三)与非公告的工业机器人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

  第二十条 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原规范企业公告。

  第六章 整    改

  第二十一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整改:

  (一)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自评报告的;

  (二)年度自查或年度检查发现问题的;

  (三)经核实自查自评报告存在虚假统计数据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应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被要求进行整改的规范企业,应在完成整改后及时将有关情况经相应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3个月内没有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按照相关程序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第七章 撤 销 公 告

  第二十四条 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一)一年以上无机器人销售业绩的;

  (二)两年以上无新接机器人订单的;

  (三)已停产,并宣布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被兼并,无独立法人资格的;

  (五)填报相关资料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不能保持符合《规范条件》,并且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八)发生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发生其他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重大事项的。

  第二十五条 对拟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书面告知相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相关企业在收到书面告知函之日起30日内,可书面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 被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从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规范条件》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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