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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两男子KTV打架获刑,法院发禁止令:1年内禁入夜总会
发布时间:2017-08-16  来源:信阳中院微信公众号

  近日,新县法院在对一起寻衅滋事案的被告人郑某某、聂某某进行宣判时,比往常增加了一项内容:“禁止二被告人在一年的缓刑考验期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KTV等娱乐场所”。二被告人听后很紧张,用疑惑的目光询问着法官。经过一番释法,方才明白,这条禁止令意味着,此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多了一道“紧箍咒”。

  2015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郑某某在KTV唱歌时因认为KTV老板黄某某不给“面子”与黄某某在KTV前台发生争执,被告人聂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动手打了黄某某两巴掌。陈某某(另案处理)以为郑某某、聂某某要闹事的情况下动手打了郑某某父亲两巴掌,并将前台烟灰缸摔碎。随即,被告人郑某某、聂某某与陈某某由言语冲突升级至肢体冲突,被告人郑某某、聂某某及另外几名朋友与陈某某等人在KTV内发生追逐打架,并推搡追逐到大门外马路旁,造成聂某甲、徐某某受伤的后果。后经鉴定,聂某甲、徐某某属轻伤。

  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聂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导致二人轻伤的法律后果,情节恶劣,二人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决定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同时考虑到二被告人此次是因在KTV内酒后滋事而引发犯罪,KTV等场所与其犯罪有密切联系。如果将二被告人与引发其犯罪的场所相隔离,有利于社区矫正机关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预防再次犯罪。这就是本文开篇所提到的禁止令。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禁止令的适用】: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缓刑的撤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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