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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能捆住电子商务发展手脚
发布时间:2017-11-09  来源:法制网

  “我们在参与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中,也在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商平台、微商、共享经济等新业态不断涌现,使我们进一步体会到‘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现实’这句话的含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直言,注意保持对新技术新模式的开放性,是立法时坚持的重心所在。

  □ 法制网记者  蒲晓磊

  生活就像一盒巧克力,你永远不知道下一块会是什么味道。

  电影《阿甘正传》里的这句经典台词,用来形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倒也十分贴切。

  1998年,阿里巴巴、中国制造网等B2B电子商务企业成立;2003年,淘宝网、京东商城等B2C电子商务平台崛起;近些年,微商、共享经济等新业态不断涌现……在中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20年时间里,人们在当下,很难预测到下一个新业态新模式是什么。

  面对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法草案要作出怎样的规定,才能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动态监管?

  针对立法中的焦点问题,多位参与电子商务法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都提出了一个观点:立法要实现现实性和前瞻性的统一。

  “所谓现实性,就是要能切实解决业界和老百姓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痛点问题;而前瞻性,不是说要在法律中列举和预测未来的新业态新模式,而是通过抓住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根本性问题,确立最基本的原则,以确保电子商务法的开放性。”多位专家解释。

  保持框架定义的开放性

  “我们在参与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中,也在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商平台、微商、共享经济等新业态不断涌现,使我们进一步体会到‘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现实’这句话的含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直言,注意保持对新技术新模式的开放性,是立法时坚持的重心所在。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

  “无论网络技术和信息传播技术在将来怎样发展,只要能够纳入到这个定义的范围,就是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薛军解释。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认为,只要确定下原则性,就能很好地把握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方向。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汽车三包规定,在制定时曾详细对汽车的主要部件、零部件的退换程序作出规定。然而,随着电动汽车的出现,其中很多规定都用不上了。这个事情让我感觉到,我们在立法的时候,只需要牢牢把握原则性规定,无论将来的技术如何变化,都能适用。”邱宝昌举例说。

  邱宝昌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日新月异,但只要这些业态和商业模式符合交易平台、支付系统、快递物流等几个因素的限定,就要被列入电子商务法的监管范畴。

  草案二审稿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

  “通过研究,我们认为现在涌现的共享经济、社交电商、微商等新业态新模式,都可以被纳入其中,比如说共享单车,就属于草案中的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事实上,电子商务法制定过程中时刻注意到一点,就是保持框架定义上的开放性,使之始终能够容纳未来新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薛军介绍。

  “要成为推动的力量,而非制约的桎梏”

  在专家看来,保持框架定义的开放性,可以更好地实现电子商务立法的目的:要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推动力量,而非制约其发展的桎梏。

  草案二审稿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认为,总的来看,电子商务法草案条款比较简要、粗线条,这也是为了给电子商务的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和弹性,草案的很多内容都是对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作出规定,从而确保这些规则可以适用于可以预见到的一些业态和商业模式。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要成为制约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桎梏,这个立法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电子商务法草案的所有内容之中。”薛军说。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立法的前瞻性,是与现实性相统一的。

  “法律一经制定便落后于现实,这句谚语也可以用在电子商务立法上。立法的前瞻性与现实性是紧密结合的,立法也必须是立足当下的,立法应当抓住当前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一些根本性问题。定义规则不一定是以不变应万变,但是要尽可能地开放包容,能够容纳和解决新业态发生的问题。”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说。

  “对于我们现在看得清的业态和模式,要在规范中去发展。对于我们看不清、无法预测的新兴业态,要在发展中去规范。”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专家张韬提出。

  张韬介绍,电子商务法一个很重要的立法思路,就是兼顾平衡,包括促进发展和规范秩序之间的平衡等,同时,对于电子商务的规范,也要有一种平衡。

  “我们在鼓励电子商务创新的同时,也要有包容的态度,允许试验,但不允许故意做错,这样才能为创新和发展留有空间,正是按照这样的立法思路,草案二审稿才专门单列了‘电子商务促进’一章。”张韬说。

  据统计,通过第三方平台达成的交易占目前网络零售市场规模的九成。第三方平台对市场的主导作用,构成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特点。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具体的交易规则谁最懂?可能不是立法机关,也不是监管机构,而是电商自己。这也能够解释草案为什么会有很多内容是来强调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来制定合理的规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宁红丽说。

  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可以看到,现在一些大的电商平台也在积极制定比较体系性的规则体系。因此,我们要注意,法律不是说要替这些电商平台制定规则体系,而是要对它们的规则体系进行监督,看这些规则体系是否合理、是否公平、是否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宁红丽说。

  对全球电子商务立法作出贡献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薛虹了解到,电子商务法草案从一审稿到二审稿,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

  “二审稿第二条第一款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但是它的国际影响是不能否定的,而且,其中有一些内容涉及跨境电商。事实上,我们在制定过程中,是把电子商务作为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薛虹说。

  “我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例如,在‘一带一路’的建设与推进过程中,我们需要与其他国家进行国际贸易谈判,就可以通过这个法律来反映我们的诉求,维护我们的经济利益。”薛虹说。

  薛虹认为,我国作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尤其是作为全球最大的网上零售国家,有义务为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新的模式,“这部法律完全可以作为我们对外进行法律技术援助的一个重要资源,来协助这些正在建立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法规的国家。”

  与此相呼应的是,对于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很多国家的专家学者保持着极高的关注度。

  “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专家看过后表示,现在要学习的不再是20年前的联合国示范法,而是要学习中国的做法。”在薛虹看来,草案不仅有望引领此领域的立法潮流,也是中国对于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的重要贡献。

  保持高度关注的还有一些发达国家的学者。

  “北京外国语大学在今年6月召开了电子商务国际研讨会,来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欧盟以及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学者,都对我们的电商法草案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和很大的期待。”王文华说。


责任编辑:赵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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