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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被告串通律师隐匿原告证据:一个被罚一个面临行业处分
发布时间:2017-11-23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打官司求胜心切可以理解,但为赢官司隐匿证据则非明智之举。对于律师而言,摒弃专业素养,协助当事人隐匿证据则更是缺乏职业操守的表现。

  被告串通律师隐匿原告证据

  法庭监控录下全过程

  今年6月,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案在越秀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曾将户口簿原件交给张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核对,此后该户口簿原件离奇消失,原告怎么找也没找到。

  原告认为,张某在质证后未归还户口簿原件,该户口簿原件系被张某藏起来了,但张某及其代理律师均矢口否认并翻出自己所有物品供原告检查,原告未能在张某及张某代理律师的物品中找到自己的户口簿原件。

  当事人可能说谎,但法庭录音录像不会说谎。庭后,经办法官查看了庭审录像,发现张某在质证后偷偷把户口簿原件交给了代理律师。开完庭后,该律师以上洗手间为由先行离开法庭。

  法官掌握到这一情况后马上向张某及其代理人出示庭审录像资料,并责令张某将户口簿原件交还给原告。

  证据确凿,事实就在眼前,不料张某及其代理人仍拒不承认。最后,张某以丢失为由重新申请了户口簿并交付原告。

  证据面前还抵赖

  一个被罚款一个面临行业处分

  越秀法院认为,张某拒不交出上述证据原件,构成毁灭重要证据的违法行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此违法行为应予罚款处理。

  鉴于张某重新补办《户口簿》并交付原告,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决定对张某罚款3000元。

  张某的律师在张某无视庭审纪律隐匿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时,不但不予制止,反而协助张某隐匿上述证据,并在该院出示有关证据已证明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拒不承认,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故越秀法院向广州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对该律师严肃处理。目前,市司法局表示正在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延伸

  此前,越秀法院还对两起伪造证据案件当事人进行了罚款惩戒。

  【案例一】

  高某诉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纠纷一案,越秀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高某提交的病历就诊时间存在明显篡改痕迹,遂依法向医院调查取证,查实当事人并无在该时间段的就诊记录,高某系篡改病历,并持篡改过的病历要求医院出具就诊时间证明。

  越秀法院遂对高某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对其处以罚款30000元。高某接受处罚并主动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案例二】

  原告黎甲诉被告黎乙继承纠纷一案,黎乙坚称所提交的遗嘱系父母所立。后经鉴定,该遗嘱上黎乙父母的签名系伪造。

  越秀法院认为,黎乙伪造涉案遗嘱,属于伪造重要证据,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违法行为,对此应予罚款处理。鉴于黎乙年事已高,故最终决定处以3000元罚款。黎乙接受处罚并主动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是严肃的法律活动。当事人及律师无论是隐匿证据还是伪造证据,均会对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造成严重干扰,拖延案件审理进度,影响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故当事人在参与诉讼活动过程中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正当行使诉权实现胜诉权益。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更不能违反职业操守,超越法律红线,以免有损名誉,危及职业生涯。

责任编辑:赵宏兵
关键字:律师 离婚 隐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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