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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公安开展“国家宪法日”主题宣传活动
发布时间:2017-12-04  来源:法讯参考

  本网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推动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促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沈阳建设,2017年11月下旬以来,沈阳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建设法治沈阳”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12月4日上午,沈阳市公安局在和平区南湖街道文安路社区设主会场,组织开展了“宣传十九大、送法进社区”活动。沈阳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出入境管理局、社区警务支队、刑侦禁毒局、交通警察局、反恐特巡维稳支队、治安管理局、经侦食药侦支队、消防支队及和平分局等警种单位在活动现场,集中宣传交通出行、安全生产、防范电信诈骗、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提供法律咨询。

  活动当天,沈阳市公安局法制控申支队与文安路社区建立了合作共建关系,将文安路社区作为基层普法教育基地,举行了挂牌启动仪式。同时,现场为驻区企业代表发放了《致企业的一封信》,为社区居民播放了执法规范化建设宣传片,并提供法律服务,解答法律问题。

  当天,全市各分、县(市)局以及市局其他有关单位,也都结合自身实际,分别组织开展了送法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工地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相关链接

  一、沈阳公安案管中心微信公众平台开通运行

  沈阳市公安局案件管理中心以信息化应用为着力点,大力推进“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建设,研发了“沈阳公安案管中心微信公众平台”,并于今年8月24日正式投入使用。

  沈阳公安案管中心微信公众平台将案件查询、文书公开、警民互动、服务企业延伸到手机,在全省范围内率先推出受立案在线自动查询服务、生效治安处罚文书查询服务、警民互动微信投诉服务和企业网上报案绿色通道,现已将全市6000余家规模以上企业信息导入微信平台,确保涉企案件第一时间受案、第一时间交办、第一时间止损挽损,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为了使“沈阳公安案管中心微信公众平台”有效运行,案管中心提供24小时在线服务,及时处理群众、企业提出的问题,对群众提出的法律、政策咨询即时回复,对投诉类问题两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疑难问题7个工作日内办结,保证群众、企业提出的问题“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案管中心微信公众平台开通以来,累计关注人数近万人,向社会公开案件进展状态信息190余万条、行政处罚文书信息15万余条。

  二、“两高”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已于2017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委员会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批复》明确,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涉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适用刑法和“两高”有关解释规定;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不单纯考虑数量,综合评价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审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张诚)

责任编辑: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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