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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登记表能视为签订劳动合同?法院说NO!
发布时间:2017-12-08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法制日报讯 用人单位为职工填了入职登记表,但未与其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职工能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吗?12月1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这样一起案件,支持了职工诉请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

  2015年11月3日,李某到某装饰公司任市场总监,月工资7000元。2015年12月5日,李某领取工资6883元。2016年1月10日,李某领取工资6300元。2016年1月22日,某装饰公司将李某辞退。公司未支付李某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2日期间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事后,李某向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万元。庭审后仲裁委认为,公司举证的入职申请书不具备劳动合同构成要件,认定其与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故依法裁决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15895.8元。

  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认为其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仍裁决支付二倍工资属适用法律错误,超越李某仲裁请求裁决违反法定程序,遂上诉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该法院审理后认为,入职登记表无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涉及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的内容,缺乏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实质条款,因此,申请人公司提出的双方签订的入职登记表应视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不能成立,故该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该案法官夏旭介绍,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书面文件是否为劳动合同,除考查该书面文件形式外,重点应考查该书面文件的内容是否具备我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九项基本内容,分别是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而本案中公司所提交的入职申请表,其内容绝大部分为李某籍贯、健康状况、工作经验、教育培训经历等个人信息,无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内容。涉及劳动报酬的相关记载,李某在期望薪资一栏填写内容为“20000元”,而装饰公司后在转正后工资一栏填写内容为“另行商议”,可见双方对劳动报酬相关约定并未达成一致。

  由此可见,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内容,入职申请表均缺乏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实质条款,不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因此,仲裁裁决公司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并不属适用法律错误。(成都中院 本报记者 向晓文)

责任编辑:赵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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