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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法治,共享与安全是原则
发布时间:2017-12-13  来源:法制网

  习近平总书记在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提出,必须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在数字中国的建设中,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了数据安全。毫无疑问,数字中国的一切最终都要归结到数据安全上,而数据安全的关键则是数据法治。数据法治的建设不同于传统的法治建设,必须体现互联网的基本特征,符合互联网的实际需要。

  互联网的基本特征是共享。没有共享,互联网不可能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内就席卷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也正是因为共享,中国这个世界人口大国才能在信息时代弯道超车,成为世界互联网大国。所以,数字法治建设应该把握共享的基本原则,放大共享的优势,让共享推动国家经济发展,提升国家治理水平。

  共享首先是数据信息共享。当前,我国的数据信息主要集中在政府部门、国企、事业单位以及大的互联网企业手中。以往我们总爱说,政府是最大的信息持有者,为此我们还专门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在信息时代,除了政府部门,一些领先一步发展壮大起来的互联网企业所掌握的数据信息不仅庞大,而且其中相当一部分数据政府部门都未必掌握,双方在大数据上的力量对比,政府部门或许并不占优势。“得数据者得天下”,很多互联网企业因为掌握着数据而不免有些倨傲。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纲要旨在打通政府部门的数据壁垒,在政府部门之间实现数据共享。纲要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只能适用于政府部门。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要“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建设数字中国”。要建设数字中国,就不可能只有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必须有互联网企业的加入。而要打通政府与企业,特别是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的信息壁垒,就需要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因为想通过一纸行政命令就强制打通信息壁垒根本不现实,只有经过各方利益充分博弈后的立法,才能奠定打通信息壁垒的基础,也才能实现公平公正的信息共享目标。

  共享之外还有安全。互联网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最大负面问题就是个人的无隐私、透明化。共享与安全是一个矛盾体:一方面我们需要共享给我们带来更大的便捷,另一方面我们还需要在共享的同时保障我们的隐私安全。

  近年来,我们的法律制度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方面作了很多努力,甚至在刑法中专门设立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罪名,但效果却不能让人满意。政府部门也好,企业也罢,都无法克制过度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冲动,其结果就是客观上造成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难以禁绝。严苛的立法都无法保护个人信息的主要原因还是我们的立法没有跳出传统思维,没有体现互联网大数据治理的特点。解铃还需系铃人,网络的问题只能通过网络的手段来解决。数据法治要寻找互联网与法治的结合点,体现网络治理的优势,通过大数据来保护公民信息安全。

  最后要说的一点是数据分析。信息时代,数据是自然生成的,人的活动必然带动数据的增长。仅仅收集而没有分析的话,数据本身不会产生多大意义。数字中国需要的不是死的数据堆积,而是活的数据运用。所以数据法治要规范的不仅包括数据,还包括数据分析,这也是传统法治建设中所没有的。

  数据法治是法治建设的一个新领域,需要法治新思维。数据法治不只是对传统立法的修修补补,而是法治建设的一次系统化、全面化的创新。

责任编辑:赵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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