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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春节不放假,工资怎么算?
发布时间:2018-03-07  来源:法讯参考

  小刘来自外出务工大省河南,自2015年起,他就在北京某工厂打工,月薪3000多元。为多赚些钱寄回老家,小刘已经连续两年没有回家过年。

  由于十分想念家人,小刘决定今年春节一定要回家过年。当他找到领导向其请假时,领导却说今年春节工厂订单多,任务重,不安排放假,每天给30元的加班费。

  既然不能回家过年,加班费是不能少的。可是,小刘不知道如何计算加班费。因对领导不太信任,他来到司法所寻求帮助。

  【法律在线】

  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诉小刘,关于加班费,《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根据该规定,小刘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在春节期间休假的权利,工厂应当依法保障小刘的休息休假权。

  《劳动法》第44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由于工厂在春节期间不放假,安排小刘继续工作,故应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具体来说,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春节为法定假日,放假3天,即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与之对应,2018年2月16日、17日、18日为法定休假日,工厂应当支付3倍工资。而农历除夕、初四至初六即2月15日、19-21日是调休,工厂应按照上述第二款规定,向小刘支付2倍工资。

责任编辑:赵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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