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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是便捷 维权行为需思量
阮仕琴
发布时间:2018-03-16  来源:汉阴法院

  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多的人追随着网上购物这种旋风,如今,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一种时尚。网上购物的确存在价格更低、更方便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弊端,如商品信息描述不清、收货太慢、售后服务没保障、有一定的风险等,所以网上购物是把双刃剑。日前,汉阴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单某某诉江苏省某生物科技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通过办案法官的耐心释法、沟通,被告江苏省某生物科技公司自愿退回单某购物款4990元,原告单某自愿放弃要求江苏省某生物科技公司十倍货款的赔偿,这一起因网络购物的维权案得以圆满解决。

  原告单某诉称,在2017年双十一期间,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平台“农芝堂旗舰店”购得一款产品,网页上写着可以调理肠胃、保护肝脏、降低三高等功效,原告觉着这些功效符合原告的需求,便在江苏省某生物科技公司店铺购买了3盒产品,共花费4950元,原告服用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该产品毫无效果,原告分别向相关机构投诉后,并没有得出该产品有质量问题,双方也无法达成协议。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退回购买该产品的费用4950元及该产品价格十倍的赔偿49500元。这一类案件对汉阴法院来说,这是一起新类型案件,单某某在立案庭立案时经历了一些困境,立案法官建议他收集了相关的证据后再来诉讼,单某某几经周折,搜集了一些符合立案条件的证据,案件受理后分到了民一庭办理,办案法官从卷宗材料反映的信息和一次与单某某的沟通,初步判断单某某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消费者,而是一个网络职业打假者,单某某对相关法律有一些了解,利用法律规定网络购物纠纷的管辖地是被告住所地或货物接收地,单某某住所地是安康汉滨区某村,并没有居住在汉阴,而却将收货地写在了汉阴县城关镇北城街,就是为了在汉阴法院打这个官司。办案法官敏锐地觉察到,单某某为什么不将收货地写他现在真正所住的地方,是在回避什么?办案法官与汉滨法院立案庭取得联系后得知,单某某在汉滨法院有类似案件四件,与办案法官交谈后,都一致认为,单某某就是一个职业打假者。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与被告江苏省某生物科技公司负责多次沟通,给他们进行了风险提示并计算了诉讼耗费的成本,公司称单某某曾要求与公司“私了”,但双方未达成协议,现公司愿意将单某某购物的货款退还,后法官也让单某认识到法律规定的十倍赔偿是具有法定条件的,单某某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单某某便主动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十倍货款的诉讼请求,被告被告江苏省某生物科技公司将货款退回单某某帐户时,单某某便撤回了诉讼。

  法官提醒:不管打假人是出于内心的正义感,还是追求经济利益,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都应该予以支持和保护,但如果打假人是为了专门吃这碗饭,以假制假,人为制造诉讼,这就浪费了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犯罪,这是非常不可取的维权行为。

责任编辑:赵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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