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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美丽新农村建设助力强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人民法院陈元波
发布时间:2018-03-22  来源:法讯参考

  自十九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的司法改革稳步推进,司法人员砥砺奋进,不忘初心,加强宣传,加强巡回审理,加强以案说法,使得依法治国相关知识深入人们心中;特别是十九大二中、三中全会以来,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大幅增强,学会了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在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同时,亦不忘道德情感。

  这些,明显表现在近日普安县人民法院与普安县南湖街道办、村调解委员会共同处理的郑某与被告徐某某、孔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经与街道办、村委、村调解委员会共同努力,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兑现。

  徐某某将自家一栋三层砖混结构平房承包给孔某某修建,郑某负责运送砖、糊墙等工作。2017年10月7日,糊外墙时从架子上跌下,后入院治疗。郑某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8324.2元。同时提交委托鉴定申请书,申请鉴定事项:伤残等级、护理期限、休息期限。

  法院立案过程中、准备送达开庭传票时,了解到双方特别是赔偿责任方有和解意向后。诉讼服务大厅立即联系法官现场耐心听取郑某的介绍后,向其释明相关的法律知识及各自的法律责任、诉讼风险等;同时与村委联系,商定与街道办、村委、村调解委员会在街道办村委调解室汇合,共同化解该起纠纷。

  化解该起矛盾的各方及当事人全部到达村委调解室后,法官了解到,在纠纷发生后,村委即组织双方化解纠纷,在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寨邻关系,双方的感情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双方均有和解的意愿,因对赔偿项目、金额等存在较大的分歧而未果;了解以上情况后,法官即从双方的情谊、寨邻、和谐等进行说理,宣传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领导下,目标明确,日子越过越好,要努力建设和谐、美丽新农村。街道办、村委、调解委员等多方劝说,纠纷双方最后一致表示,由法官依法计算赔偿金额后再行就金额多少进行协商。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加盖普安县南湖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履行了赔偿责任。

  该案的圆满化解,是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提高、调解委员会助力、法院及各职能部门主动介入,各方为和谐、美丽乡村建设共同发力的完美结合;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十九大精神深入人心,人民群众有了更为明显的奋斗目标,获得感、幸福感增加的表现;是法院为脱贫攻坚、新农村建设、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力助力、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一个点。

责任编辑:赵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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