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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村规民约!“小规矩”须防踩上法律红线
发布时间:2018-06-13  来源:半月谈网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

  村规民约是乡村治理的治村宝典,是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软法”。这种土生土长的道德规范,凝聚着村民的共同价值观,更容易规范村民行为。但笔者通过调研发现,村规民约在制定和实施中尚存在诸多问题。

  一些村规民约的内容明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与上级政策规定相违背。部分村居通常根据“常理”和多年来约定俗成的传统做法,制定了“私法家规”。如有的村规民约规定,“姑娘招婿上门需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户口仍未迁出的外嫁女、退伍安置士兵等群体,不再享受村内任何待遇;有些村规民约规定“牲畜吃庄稼打死不赔”,“发生盗窃等案件不能私自报公安机关”。

  村规民约还普遍存在有奖无惩、有惩无奖、无奖无惩现象:健康查体无故不到的,一次罚款50元;不参加义务打更,每晚罚款20元;与人争吵罚款50元……笔者调查发现,这些村规民约只经过村两委会议讨论通过,很多村民还不知道本村有村规民约或者是不清楚具体内容。

  在执行上,则存在操作性不强、发挥作用不够明显的问题。部分村规民约制定时,简单套用乡镇或者街道制定的统一格式范本,或者从别的村抄袭而来,而且语言陈述空洞,缺乏具体的举措。部分村的村规民约虽然张贴上墙,对村民的约束力较弱,且对村民有利的规定易于执行,选择性执行让村规民约走向了摆设。

  健全乡村治理体制,需要规范村规民约。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村规民约特色。要有针对性地制订(修订)村规民约,做到一村一规,让村规民约接地气、有生机、易落实。村规民约不要求内容有多全、文字有多美,而在于切合本村实际,切忌照搬照抄,避免贪大求全。要做到内容具体、措施量化、文字简洁、便于遵守执行。

  严把制订(修订)程序,抓好清理规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规民约的制定必须让村民参与全过程,根据多数村民的意见拟出村规民约的初稿。乡镇街道从法律和政策角度对村规民约草案做好审核把关。经合法程序表决通过后,村委会要正式向乡镇街道送交备案文书,向村民公布村规民约。

  德法并济,增强村规民约执行力。采取召开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宣讲、发放明白纸、公示栏公示等简便易行的方式,让群众把遵守村规民约当成一种行动自觉。对违反村规民约的村民,可采取口头教育、公示栏通报等形式予以批评教育或适当处罚。同时,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和村监委会监督执行的作用,村干部和党员要发挥遵守村规民约的模范带头作用。(张英俊 王辉 作者单位系中共东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

责任编辑: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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