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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单位未办生育保险妻子有权要求补偿吗
发布时间:2018-07-02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同志:

  由于一场车祸,导致我因残而辞去工作后一直未再就业。一个月前,我生下一名女婴。当我前往社会保险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时,却被告知因我丈夫所在的公司没有为其办理生育保险,我不能享受相关待遇。我找到公司要求赔偿,但公司认为,我丈夫是男职工,自身不存在生育孩子的问题,公司自然无需为其办理生育保险;而我并非公司职工,当然无权向公司主张赔偿。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 汪芸彤

  汪芸彤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一方面,公司必须为你丈夫办理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中所指的“职工”,并没有限定为女性职工,故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则不分男女,其均负有为员工办理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公司以你丈夫是男职工,自身不存在生育问题,而未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是违法的。另一方面,你可以享有丈夫的生育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鉴于你丈夫系公司员工,你因残辞职后一直未再就业,同样有权获得生育医疗费用补偿。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再者,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因公司未给你丈夫办理生育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用,使你无法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相关待遇,继而受到经济损失,公司无疑具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公司必须依据社会保险法所确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向你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据此,你可以依法维权,获得生育医疗费用补偿。   检察日报法律组

责任编辑: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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