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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女子将丈夫锤杀焚尸受审,是否遭受家庭暴力成控辩焦点
发布时间:2017-05-18  来源:宣恩县人民法院

  本文图均为 微信公众号:宣恩县人民法院 图

  5月16日,(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宣恩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玉琴涉嫌故意杀人焚尸案。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王玉琴与被害人刘术红于2015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16年9月29日22时许,被害人刘术红与被告人王玉琴因琐事发生争吵,将王玉琴按到在地。王玉琴挣脱后遂从卧室阳台拿一铁锤进入卧室,趁刘术红不备,举起铁锤砸刘术红头部致其倒地,之后王玉琴继续持铁锤砸击刘术红头部数下。刘术红不再动弹后,王玉琴用一床“冷气被”将刘术红包裹住,并拖至卧室旁一间卫生间隐藏。9月30日8时许,王玉琴驾驶号牌为鄂Q9DD32越野车从其家中到咸丰城二道河加油站购买了价值人民币50元汽油,伺机焚烧刘术红尸体。同日21时许,王玉琴用购买的汽油和机制木炭对刘术红的尸体进行焚烧,焚烧过程中发生爆炸。爆炸后,王玉琴携其女刘某某逃亡孝感。10月1日5时许,被告人向潜江市公安局杨市派出所投案。经鉴定,刘术红死亡原因系他杀,因头部遭受钝器打击至头颅严重损伤死亡。

  庭审中王玉琴辩称,自己与刘术红结婚后一直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并遭到刘术红毒打,自己之所以锤杀丈夫,是因为自己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案发当天自己刚刚遭到刘术红毒打,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报复丈夫,失手将其打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玉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王玉琴锤杀丈夫并对尸体进行焚烧的事实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害人刘术红是否具有家庭暴力。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将综合全案的证据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李思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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