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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奥电梯河南中标疑云 中标单位被指达不到要求
发布时间:2017-04-13  来源:法人

  在河南新郑市解放北路等社区电梯安装工程项目招标中,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一举中标,让所有参加投标的同行大感震惊并纷纷质疑:一家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公司是如何被政府采购部门选中的?

  文 《法人》记者 王庆

  “由于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对企业的各种资质要求很高,在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罗列的要求和标准也是很高的。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质、证书不达标,甚至连投标的资格都没有,竟然成了该项目的中标单位。”张志魁说。张志魁、吴浩东、黄利杰分别是森赫电梯公司、沃克斯电梯(中国)公司和西继迅达电梯公司的代表,都参加了河南新郑市解放北路等社区电梯安装工程项目的竞标。那场招标虽然过了大半年,他们在向《法人》记者讲述当时招标情况时,语气中仍然充满愤怒和无奈。

  中标单位被指达不到招标要求

  三家公司所说的招投标项目是2016年8月16日在新郑市公共资源管理中心发标的政府采购,即新郑市解放北路等社区电梯安装工程项目,其招标公告显示,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共分为薛店镇解放北路新型社区、辛店镇具茨山新型社区、新区第二社区04、07、09地块的电梯采购及安装三个标段。 2016年9月9日,新郑市解放北路等社区电梯安装工程项目开标,中标的不是三家公司中的一个,而是一路过关斩将杀出的“黑马”——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中标价格约5000万元。据三家公司反映,该项目的招标公告上明确规定,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人的正式员工,具有机电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且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然而,经公开资料查询,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并没有机电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员。三家公司提供的一份材料称,在中标人投标时提供的具有机电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员为高德祥,此人的注册单位为杭州西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并非中标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并且高德祥的壹级注册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015年4月10日。根据住建部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高德祥须在中标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注册才可从事执业,换句话说,高德祥并不能代表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且此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已过期属无效证件。 “既然是两家公司,是不是联合体投标呢?但是,该项目招标公告明确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这样一个漏洞百出、甚至没有报名资格的投标人竟然可以参加投标甚至成为中标人,作为招标人的新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办公室和招标代理人山东齐信招标有限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记者获取的一份举报材料如此描述。

  针对三家公司的投诉举报,在《法人》记者多次联系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后,其公司总部表示,公司参加新郑市解放北路等社区电梯安装工程项目投标的整个过程都是合理合法的,不接受具体采访。

  新郑财政局驳回投诉 上级单位做批示

  由于对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和中标结果存在质疑,三家公司向新郑市财政局投诉,在其提供的新郑市财政局做出的关于该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文件中看到,新郑市财政局以“招标文件上并未要求注册建造师注册单位必须是杭州西奥有限公司(投标、中标人)”等相关证据材料为由驳回投诉。三家公司认为该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新郑市财政局作为监管部门不仅没有秉公办理、实施监督,甚至对中标人庇护,分别与2016年12月18日和2017年1月10日向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予以受理,并转送郑州市财政局审理。 2016年12月26日和2017年2月8日,郑州市财政局分别对三家公司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均认为:新郑市财政局关于该项目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其中,“招标文件上并未要求注册建造师注册单位必须是投标人”的认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投标人、项目负责人高德祥等是否符合招标要求进行审查;也没有对提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和杭州西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是否为联合体投标进行审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不合法。最后,撤销新郑市财政局对三家公司关于该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责令30个工作日内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3月6日,《法人》记者来到郑州市财政局,说明情况后,办公室副主任陈娜接待了记者,表示了解情况后及时给予回复。次日,郑州市财政局回复表示,郑州市财政局依法撤销了新郑市财政局做出的“关于该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具体事宜由新郑市财政局处理,并对其进行了约谈。

  多个监管部门相互推诿 举报投诉无果

  3月6日,《法人》记者来到作为招标人的新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办公室。说明来意后,该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领导不在,有什么问题去新郑市财政局了解,在新郑市财政局,财政局采购办负责投诉处理的郑帅表示,对这个情况不是太了解, 郑州市财政局也下发过文件;最后经查,该项目是新型社区电梯的购置和安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项目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即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和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按职责分工实施监督,该项目不属于财政局管理,应该由住建部门管辖,对这几家公司也送达告知书。同时,郑帅表示,针对财政局对三家公司关于“解放北路等社区电梯安装工程项目”的投诉做出的处理决定,有越权的地方,对此承认并改正,现已将有关资料转送新郑市住建局,具体情况去那里了解。三家公司对此说法却不以为然。他们认为,既然是政府采购,财政局怎么可能没有监管的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新郑市财政局就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应该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直指财政局偷换概念、曲解法律,是想推卸责任。三家公司当然不会认同新郑市财政局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不过,更让三家公司不解和气愤的是,在他们依法投诉阶段,新郑市财政局竟然于2017年2月6日和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三家公司代表人还信誓旦旦地告诉《法人》记者,更为离谱儿的是,财政局在合同签订之前的2017年元旦前后就已经把大约30%的钱款预付给中标人。对于是否已经和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提前预付款项,《法人》记者到新郑市财政局进行了核实。财政局采购办郑帅表示,合同已经签订,这些都是公开的,至于款项有没有预付不清楚。记者来到财政局办公室询问哪个科室负责财政资金款项拨付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就是采购办。随后,《法人》记者来到新郑市住建局,办公室岳姓工作人员联系了建筑业管理科李科长,表示该项目不归住建局管理,还是财政局管辖。据三家公司讲述,在向郑州市财政局投诉的同时也向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投诉。三家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关于该事件,有新郑市住建局对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回复的函,上面写道:关于该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招标人为新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办公室,监督单位为新郑市财政局。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胡大宽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政府采购行为使用的是公共财政资金,在招投标过程中必须遵守《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赋予了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具体权利。

责任编辑:赵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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