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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化妆过敏,婚庆公司应否赔偿
发布时间:2017-08-08  来源:法讯参考

  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我与男友举行婚礼时在一家婚庆公司化了新娘妆。不承想,婚庆公司使用的是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三无”化妆品,致使我的皮肤严重过敏,脸部出现脱皮、红疹、脓包、瘙痒等症状,不仅因形象受到损害而让婚礼中的我感到非常不快,还花去2800余元的医疗费用。但是,面对我的索赔,婚庆公司却以别人都不过敏只有我过敏,且化妆品系他人上门推销而非其所生产为由拒绝赔偿。请问,婚庆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温燕梅

  温燕梅读者:

  婚庆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婚庆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你与婚庆公司就化新娘妆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彼此之间便形成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但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婚庆公司明知用于化妆的是“三无”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甚至危及你的人身安全,却没有向你作出真实说明或明确警示,对潜在的危险听之任之。

  另一方面,婚庆公司对你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其所使用的化妆品并非婚庆公司生产,但这并不等于其不能控制使用。鉴于其没有控制使用与你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了婚庆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更何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已经赋予了消费者索赔选择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此,婚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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