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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版聂树斌”周远案再审宣判:改判无罪,20年后终脱罪
发布时间:2017-11-30  来源:澎湃新闻

  11月30日,新疆高院对周远故意伤害、强制猥亵妇女申诉案再审宣判,澎湃新闻从宣判现场获悉,新疆高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周远无罪。

  判决书显示,新疆高院认为,原审认定周远犯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直接证据只有周远的有罪供述,缺少能够锁定周远作案的客观证据;周远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得不到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真实性、可靠性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对周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霍勇系本案真凶或疑似真凶”的意见,新疆高院称,因霍勇案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不予采纳。

  因该案疑似出现“一案两凶”,周远被称为“新疆版聂树斌”,多年来,他的母亲李碧贞一直坚持为其申诉。

  自周远1997年被抓,经历两次重审、一次再审,他被判处的刑罚也从死缓改判无期,再改判15年,至2012年获释。

  2013年7月18日,案件出现转机,最高法指令新疆高院重新审查此案。2016年11月18日,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新疆高院再审此案,这是该案的第二次再审。

  一审期间有“疑似真凶”出现

  从1991年开始,新疆伊宁市不断发生有人潜入民宅或学校宿舍侵害女生事件。犯罪分子趁女生熟睡时剪破其内裤,持利器刺伤女生下体,多年来,累积案件达数十起。

  1997年5月16日,伊宁市三中女生宿舍再次发生女生被刺下体事件,第二天,周远被警方从家中带走。在之后的审讯过程中,周远总共承认了38起伤害威胁妇女的案件。他的代理律师王兴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尽管周远认罪,但此案中没有相关证物证明案件与周远有关联。”

  1998年8月,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周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期间,一个名叫霍勇的疑犯被警方抓获,其供认的作案手段、作案对象与周远案极其相似。

  据《伊犁晚报》报道,霍勇归案后交代了从1991年到1998年共34起盗窃、侮辱伤害妇女案,他供认的作案手段、作案对象与周远案极其相似。但在后来的判决中,法院认定霍勇实施了从1996年春到1998年8月间的6起侵害女性罪行。霍勇被判处死刑后,已被枪决。

  霍勇的出现,让周远的母亲李碧贞坚信作案者并非周远,遂向当地警方和法院申请重审。1999年4月8日,伊宁中院做出第二次判决,死缓改判无期,周远不服再次提起上诉。1999年5月12日,新疆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2000年11月9日,新疆高院终审判决周远无期徒刑,将认定的犯罪事实由七起改为五起。

  最高法指令再审后被改判无罪

  此后,李碧贞一直为儿子的案件申诉,2011年12月,周远案被提起再审,但再审依然认定周远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成立,但量刑由无期徒刑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此时距其期满已不足半年。

  周远的另一名代理律师刘征告诉澎湃新闻,周远案从一审到第一次再审,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的犯罪事实,从7起案件减少到5起,最后逐步递减到2起。

  2012年5月,周远刑满释放后,开始与母亲不停申诉。2013年7月18日,最高法指令新疆高院重新审查此案。2016年11月18日,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书,再审决定书显示,最高法经审查认为,新疆高院2011年以故意伤害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周远有期徒刑15年的再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2017年8月25日,新疆高院对周远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刘征说,在审理当天,检察机关也曾表示这个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1月30日,新疆高院第二次再审改判周远无罪。

责任编辑:赵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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