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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检方:“共享单车”押金追讨不符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条件
发布时间:2017-12-28  来源:中新网

  中新网广州12月27日电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6日举行有关公益诉讼的主题新闻发布会,就记者针对广东省消协提起小鸣单车公益诉讼一案提问时,该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周虹称,由于“共享单车”押金追讨只涉及特定消费者的私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或者支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近年来,中国内地“共享单车”快速发展,在满足公众出行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共享单车”乱停乱放、随意丢弃、用户押金不能及时返还、企业责任主体不到位等问题。近期,多家共享单车企业相继倒闭,大量用户押金难以退回,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日前就“小鸣单车”拖欠消费者押金、资金账户管理不规范等系列问题,以其经营管理方——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拖延退还消费者押金的行为,对消费者押金实施专款专用、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第三方监管等措施并向消费者完整披露等诉求。据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件。

  周虹说,广东省消协提起小鸣单车公益诉讼一案,为广大消费者追讨共享单车押金,做法值得肯定,但此案只涉及特定消费者的私益,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或者支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周虹解释说,公共利益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也是制度运行的落脚点。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仅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提起或者支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责任编辑:赵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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