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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颁布新条例,明年元旦起广场舞噪声扰民最高罚五百元
发布时间:2017-12-30  来源:贵州都市报

  12月29日,《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在贵州省人大召开,从2018年1月1日起,针对广场舞和装修噪声违规扰民的现象,公安机关将给予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理,拒不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广场舞和装修噪声,违规最高统统罚500

  备受关注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将得到有效治理了。《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享有在安静环境中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负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和控告。

  针对备受争议的广场舞,《条例》第26条明确:禁止在22时至次日8时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重大节庆或经公安依法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除外。

  同时,《条例》还要求,进行装修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在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30分、22时至次日8时之间以及法定节假日,禁止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进行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不论是跳广场舞还是装修,违规后都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噪声影响中高考,喇叭叫卖都要受处罚

  根据《条例》,在中考、高考等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在考场周边从事产生或可能产生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这些规定,违规的将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商业经营场所,也要防止噪声污染干扰周围环境。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像器材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违者将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将登记保存噪声设备,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装防盗报警装置,可罚1000元

  针对车辆扰民的现象,《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城市区域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划定禁止车辆鸣喇叭的区域、路段和时间,设置标志,并向社会公告。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在前款划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鸣喇叭,违者由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100元罚款。

  在机动车噪声排放管控方面,《条例》明确: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拆除或改装成响管;禁止加装车辆声响防盗报警装置,加装防盗报警装置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罚款。

  同时,《条例》还明确,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道路及其设施完好,降低车辆通行产生的噪声。城市道路不得设置减速带。确需设置的,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论证,并在实施前7日向社会公告。

责任编辑:赵宏兵
关键字:贵州 新规 广场舞 噪声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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