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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男”强奸案:艾滋男性侵醉酒男性朋友获刑
发布时间:2018-01-10  来源: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1月10日消息,身患艾滋病的男子董某,趁男性朋友李某酒醉在其家里熟睡之机,对其实施了性侵。

  日前记者独家获悉,董某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据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北京市法院审判的首例“男男”强奸案。被称为“中国性学研究第一人”的原中国人大社会学系退休教授潘绥铭表示,对性侵害的对象,中国法律由过去的性别第一位,修改为现在的人本第一位,这是中国法制的进步。

  男子酒后醉卧男性朋友家被性侵

  据了解,本案被告人董某,1972年生,住北京市顺义区,曾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两次获刑。

  顺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4日22时许,在顺义区某住宅楼卧室内,董某趁李某(男,41岁)酒后熟睡之际,性侵了李某。

  案发后,董某主动投案。其与被害人李某已达成和解,并获得谅解。

  而董某自己承认,他于2015年感染了艾滋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系自动投案,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故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2017年10月10日,顺义法院判处董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李某为何会在酒后睡在董某家的床上?对此,董某的辩护律师简短地向看法新闻记者透露,李某与董某是关系比较相熟的朋友,所以在与李某喝酒聚餐后,董某将其带回家中,其倒头就睡,给了董某可乘之机。

  他表示,由于双方当事人目前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所以他不便再说详细案情。

  专家解读:法律由性别首位变为人本首位

  据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北京市法院审判的首例“男男”强奸案。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猥亵罪的对象由“妇女”改写成“他人”,男人的性权益从此也得到了法律的完整保护。

  对此,被称为“中国性学研究第一人”的原中国人大社会学系退休教授潘绥铭接受看法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对性侵害的对象,中国法律由过去的性别第一位,修改为现在的人本第一位。这是中国法制的进步,也是对于人权自由的保障。

  在他以前对于两性群体的研究中,他发现,以前男性遭受性侵害,往往自认倒霉,而整个社会对于这种不正常的现象也似乎比较包容,都认为这是小事一桩。

  “过去对于强奸猥亵案,是将区分性别放在第一位。就是被强奸猥亵对象必须是妇女,男性不包括其中。在我来看,这种将性别放在第一位来认定被性侵害的对象,是极其不合理的。”潘绥铭说。

  在潘绥铭看来,过去对于男性遭受性侵害的集体忽视,也与个人意识不强有关。这些年,随着个人意识越来越强,人权保障思想也随之得到强化,很多人认为,性侵害的对象不再只是女性,这种思想意识的改变,促进了相关法条的修正。

责任编辑:赵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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