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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分干部复出需要规范程序设定
发布时间:2018-05-03  来源:检察日报

  日前,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人事处发布了一则任前公示:现任江西省公路管理局安全科技处干部邓小俭,拟任省公路管理局老干部处处长,试用期一年。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在发布任前公示的同时,还发布了《关于邓小俭同志任职的情况说明》(5月1日《新京报》)。

  邓小俭的任前公示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他属于被处分过的干部“复出”。2015年12月,邓小俭因违反相关规定,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党委决定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给予免去其省公路管理局养护管理处处长职务的组织处理。为发挥其专业特长,省公路管理局决定调其到省公路局安全科技处从事公路安全生产工作。在安技处工作期间,邓小俭表现突出,作为优秀干部推荐培养,根据《江西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经省公路局党委研究,推荐邓小俭任省公路局老干部处处长。

  应该说,组织上的安排是符合党内制度和规矩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一个官员违了纪,受到了处分,只要痛改前非,官员本人也可以重新获得任用,其中一些特别突出的干部,也不排除还会得到提拔。不能把犯错误的干部一棍子打死,使其“永世不得翻身”,应该抱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态度来对待受处分的干部。在这方面,党纪是有明确规定的。

  现在看来,对于被处分干部的管理,两方面的制度需要完善:

  一是对被处分干部的教育管理制度。早在2014年,湖北省红安县就对受处分的164名干部进行回访,了解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进度和情况。此举改变了一些单位处分决定一宣了事的“放羊式”管理,有助于被处分干部认错改错,是对干部教育管理系统化、规范化的表现,需要这样的制度持续发挥作用。

  二是明确被处分干部复出的程序。此次邓小俭的复出,江西有关部门不仅经过了相应的组织程序,而且发出情况说明,向社会公布邓小俭复出的理由,这有助于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值得借鉴。

  据了解,近年来多地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的任职作出规定。其中一些被处分官员已“复出”。那么,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出台全国统一的被处分干部复出的程序规范。

责任编辑:赵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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