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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重点打击八大类行为
发布时间:2018-05-18  来源:太原发布

  为坚决有效遏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确保我省生态安全,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18年5月起到12月底,在全省开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5月17日,省环保厅对外公布了有关情况。

  据了解,专项行动坚持在省委统一领导下,建立政法委统筹协调、政府部门参与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履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等部门衔接联动的 工作格局,切实形成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劲合力。依照要求,专项行动坚持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到打击破坏生 态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来,做到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坚决惩治,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专项行动的成 效。

  明确八大重点

  专项行动打击重点是: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重点打击电力、钢铁、焦化、水泥、有色金属、制药、化工等企业超标排放二氧化碳、氮氧化合物、挥发性 有机物、污染颗粒物等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水资源保护方面,重点打击在黄河、汾河等河道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区域,违规排放、倾倒含有 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或者超标排放污水,造成地表水或地下水严重污染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土地资源保护方面,重点打击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 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土壤污染,以及非法占用农用地和以非法采矿、采砂、取土等手段污染破坏耕地、矿产资源、国家自然保 护区等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危险废物处置方面,重点打击未按规定储存、运输、处理危险废物,特别是跨省、跨市倾倒危险废物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 地区排放、倾倒、填埋、处置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重点打击盗挖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湿地资源,以及非法收购、运输、经营、加工木材和非法捕猎、收购、出售珍稀野生动植物等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查处妨害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方面,重点打击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使用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拒绝接受生态环境保护检查或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查办生态环境污染“保护伞”方面,重点打击充当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保护伞”,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违法犯罪行为;在扫除涉生态环境黑恶势力方面,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破坏生态环境、威胁伤害 举报群众、恐吓阻扰新闻媒体采访和暴力抗拒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分为三个阶段

  据悉,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5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各级各相关部门确定专项行动工作机构,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全 省各级公安、环保、国土、林业等部门,要以水、大气、土壤、矿区周边、林区等为重点,按照不留死角、全面覆盖的要求,对本地区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线索进行 “地毯式”“拉网式”深入摸排。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巡视巡查利剑作用,信访部门要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广泛收集掌握并向政法单位及时移送破坏生态环境违 法犯罪线索。6月至11月为集中打击阶段。全省各级政法机关将与环保、国土、林业、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对摸排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处置,分类处理。对于不 构成犯罪的,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依法从严打击,尤其是对一些媒体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或涉及黑恶 势力和“保护伞”的案件,要依法快立、快查、快捕、快诉、快审、快判,并公开曝光,形成高压态势;对于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党员干部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 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查办,保证惩处到位,发挥好震慑警示效应。12月为总结提升阶段。全省各级各 部门要对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做法及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总结,针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健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采取五种机制

  专项行动将采取线索移送机制、依法办理机制、案件督办机制、信息报送共享机制、会商研判机制等五种工作机制。同时,将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领导责任制,将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办理、责任落实、工作实效等作为考核指标,重点考核在专项行动中站位不高、工作不力、失职失责等问题,并将考核结果作为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专项行动中有案不移、移案不接、该立不立、立而不查、以罚代刑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及时启动办案司法责 任追究制进行严肃问责。对查处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不力、干预阻挠相关案件依法办理、涉嫌违纪违法的单位及公职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 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太原日报 任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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