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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铺开
发布时间:2018-06-22  来源:吉林日报

  按照吉林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从6月21日开始,吉林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将陆续入驻全省9个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这标志着吉林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铺开。

  此次督察是吉林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记者在省环保厅了解到,此次督察将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责任导向三大原则,重点督察六大方面内容:一是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二是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的组织落实情况;三是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区域性、流域性环境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偷排偷放、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突出环境问题的防范、解决和处理情况;四是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五是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工作情况;六是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市贯彻落实污染防治集中攻坚行动情况。

  “此次省级督察将重点盯住区域突出环境问题,全力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重点督察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拖延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等生态环境工作领域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省环保厅厅长柴伟介绍说,要通过此次省级督察推动被督察地区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通过督事、督企,严肃执纪问责,实现督政目的。

  据悉,此次督察从6月下旬开始,分三轮入驻,每轮15天。各督察组进驻后,将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受理举报、调研座谈、个别谈话、走访问询、下沉督察和现场检查(抽查、核实)等方式,对被督察地区环境保护工作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督察,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并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督察报告。省政府对各地的督察报告进行审核、审批。

  督察反馈后,省督察办将督察结果移交省委组织部,作为被督察地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将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达不到国家和省重点任务目标考核要求等相关线索移送被督察地区纪检监察机关。被督察地区党委和政府按照督察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于督察情况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委、省政府,抄送省督察办,并在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刘姗姗 魏强)

责任编辑: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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