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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辆二手车,里程有猫腻 法院判:退一赔三
发布时间:2018-07-24  来源:钱江晚报

  买了辆二手车,到手后发现实际行驶里程,比里程表显示的要多得多。买家告了二手车商。算不算欺诈,要不要赔,难道退一赔三?日前,杭州拱墅区法院作出了一个很“刺激”的判决。

  去年6月,小周到杭州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买车,看中了一辆白色的雪佛兰迈锐宝,显示开了5.2万公里,以9.96万元的价格成交。一周后,小周发现这辆车的保养记录显示,截至2016年11月15日,该车行驶里程数为76903公里——也就是说,比她购车早半年时,这车的里程数就已经是7.69万公里了。

  事情怎么解决?双方谈不拢,小周起诉到杭州拱墅区法院。二手车商说,小周对里程的差异是知道且认可的。当时,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中,也有一条特别约定,“车辆提取后,车辆的车况、路码表(公里数)以实际行驶公里数为准。双方签订后,车辆一切好坏由乙方自负,甲方不负任何责任,此车为二手车、车况乙方已确认并认可”。车商说,小周来“闹”的真实原因是感觉车子太费油,想退车或者补偿,里程是她找的借口。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手汽车的行驶里程,是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重要信息。因此,二手汽车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经营的二手汽车的实际行驶里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家用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二手汽车的行驶里程、维修等情况无法核查的,应当将无法核查的事实和可能存在的隐患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核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未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二手汽车进行核查、检测或者隐瞒、谎报核查、检测结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现在,原告小周方面很有利的一个证据,是在跟二手车商交涉时录了音。二手车商承认这辆车的实际里程应该有七八万公里了,与里程表显示有较大差距。法院认为,从通话内容亦可知,二手车商显然未对该车的实际行驶里程进行过核查、检测。此外,没有证据表明小周在买车时已知道车的实际行驶里程达七八万公里。

  由此,法院认为二手车商构成欺诈。现在,小周要求的是撤销合同,于法有据。既然合同撤销,那么购车款就应该退还。再根据“消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该赔偿三倍:购车款是9.96万元,那么就是赔偿29.88万元。当然,小周也要把车还给二手车商。

责任编辑: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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