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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侦查和羁押分离可有效避免公安机关违法
发布时间:2017-04-15  来源:人民法治
——专访全国政协委员、天津财经大学近现代法研究中心主任侯欣一

  侯欣一接受本刊记者采访

  本刊记者/姚炎中
  据悉,公安部正在进行看守所法起草工作。随着该法的制定,看守所的管理体制问题也又一次成了人们关注和热议的话题。
  “按照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权限的配置,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对犯罪嫌疑人的看管均属公安部门。这种权限配置在一定时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全国政协委员、天津财经大学近现代法研究中心主任侯欣一说,“但长远看,它使公安部门在行使侦查和预审权时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侯欣一从法理和实践上阐述了侦查羁押合一体制存在的一些问题。
  容易产生刑讯逼供。侯欣一谈到,刑讯逼供往往多发于大案要案的犯罪嫌疑人身上。侦查工作是一项性质极为特殊的工作,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使用的手段较为残忍,侦查人员心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愤恨也就会相应增大,这种情感上的影响就容易使侦查人员在预审时使用刑讯手段。
  随意传唤、拘押嫌疑人。侯欣一认为,由于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拥有关押的权力,其结果就可能导致公安部门在侦查案件时随意传唤、拘留犯罪嫌疑人,希望通过预审来获取口供,然后再通过口供去查找犯罪证据。长此以往,不仅会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也不利于公安部门侦查能力的提高。
  超期羁押问题。侯欣一说,超期羁押也是我国刑事司法中存在的老大难问题,究其根源也与这一体制有着直接关系。由于犯罪嫌疑人归公安部门看管,其他部门的有效监督难以实现,侦查人员为了案件侦破的需要就可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极端的手段,于是就出现了想怎么审就怎么审,想什么时候审就什么时候审,想审多长时间就审多长时间的不正常现象。最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超期羁押现象的治理,情况已有所好转,但并未能从根本上消除。
  律师会见被告难。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就有权介入。然而现实中一些地区的公安部门却往往以各种理由限制律师会见被告。
  此外,由于现行体制下预审是在一个完全由公安部门控制的封闭状态下进行的,一旦出了问题,也不利于查证。
  针对上述问题,侯欣一提交了《关于实行侦查和羁押分离的建议》的提案。他提到,如果看守所不是由公安部门管理,而是归中立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公安部门提审犯罪嫌疑人就必须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司法行政部门为了自身安全的考虑就必须全程派人在场监督,并同时通知被告的律师一起进行监督。
  “如此一来,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就会真正落到实处,而保护犯罪嫌疑人其实也是在保护侦查人员自己。”侯欣一说。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7年4月号)

责任编辑:赵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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