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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身份证”漏记事项 消费者可索要10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7-04-16  来源:法讯参考

  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因招待好友需要,我以1920元的价格在一处酒庄购买了两瓶名酒。由于开瓶后感觉有假,我曾请求有关单位进行鉴定,结论恰恰如我所料。

  当我要求酒庄给予赔偿时,酒庄虽然认可有关单位的鉴定结论,但却提出其有《酒水流通随附单》,上面明确写明了酒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产地,还加盖了供货商的公章,怀疑我是“买真换假”,即买到了真酒,拿假酒来讹诈。

  我通过仔细阅读,以《酒水流通随附单》并未载明酒的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为由,强调酒庄不应无端怀疑。可酒庄就是固执己见,拒绝担责。

  请问:酒庄究竟应否承担10倍赔偿责任?

  读者:梁凤春

  梁凤春读者:

  酒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即在退回1920元货款的基础上,再给予19200元的10倍赔偿。

  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

  《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也就是说,《随附单》实际上就是酒的身份证,历经从生产厂家、到批发商、到零售商、直至消费者手中的整个流通过程。通过查询《随附单》,可以追溯到对应酒的货源、判断酒的质量,让真酒有据可查。因此,生产者、经营者都必须如实、完整地填写,确保“单随货走、货单相符”。

  正因为酒庄明知自己提交的《随附单》,虽然记载了相关信息,但因遗漏了酒的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不能保证所载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且实际上已被鉴定为假酒,这就决定了其必须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责任,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颜梅生)

责任编辑:赵宏兵
关键字:酒,身份证,消费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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