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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校园欺凌 关爱留守儿童
发布时间:2017-04-15  来源:人民法治

  ——专访全国政协委员、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邸瑛琪


邸瑛琪接受本刊记者采访

  文/张钰洁 本刊记者/姚炎中

  记者:邸院长您好!2016年,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事件频频发生,李克强总理曾经指出:“校园应是最阳光、安全的地方”,您是如何看待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

  邸瑛琪:校园暴力受媒体的广泛关注,其确切时间是在2016年全国两会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之后,一些人提出了这方面的概念和问题,引起了教育界41组政协委员的热议。去年两会结束后,河南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织了调研组,就校园暴力问题走访了5个地市、50多所小学、初中、高中以及特殊学校,形成了关于河南省校园暴力现状的调研报告。因此我们对校园暴力的了解建立在广泛和深刻的调研基础上。

  在我看来,校园暴力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校园暴力的概念是否规范,应该如何理解?二、校园暴力是否具备普遍性特点?三、校园暴力是否需要入刑?四、如何防范校园暴力?

  第一,校园暴力这个概念不宜广泛使用。校园暴力在一定程度上,和刑法中一些严重侵害人身权利中的暴力相重合,例如抢劫、强奸、敲诈勒索。这往往给人以犯罪行为的印象。实际上,绝大部分的校园暴力并没有达到犯罪程度,校园暴力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对于这个概念,社会各个行业、各个层面,都有着不同的感受和认识,因此不建议使用这种不规范的概念。

  第二,在调查时发现,个别校园暴力事件中存在严重暴力。例如调研过程中发生的河南免职事件。即有十几个学生对两个男孩实行欺凌行为,随后大肆在网络上传播。而我们所调查50多所学校中,40多所学校都不存在严重的暴力行为,但是学生之间肢体上的推搡、语言上的攻击、少数额的侵财等这类行为有着一定的普遍性。可是这类行为很难用暴力行为去描述。所以我们提出了一个总结性的概念:严重的校园暴力具有典型性,但不具备普遍性。

  第三,校园暴力不宜入刑。这个理由也是建立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据调查结果显示,90%以上基层司法机关干警,包括公安干警、检察干警、法院干警、教育管理机构以及学校老师管理者都不同意校园暴力入刑。校园暴力如果入刑,那么将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目前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了三个年龄段。第一个年龄段是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第二个年龄段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八种严重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第三个年龄段是已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到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调研的结果显示,青少年校园暴力的发生阶段主要是在初中阶段,一般为已满14周岁到不满16周岁的孩子,有的孩子甚至不满14周岁。第一个问题是,如果校园暴力入刑,行为主体的行为年龄必须降低。因为已满14周岁不到16周岁的人,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八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校园暴力涉及不到重要的刑事犯罪,一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就要对全部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样实施违法行为而又达不到严重暴力行为的青少年,就可能受到刑罚,成为犯罪主体,导致我们犯罪率大幅增加。第二个问题是,青少年的暴力行为是因为生理和心理发展不成熟形成的,带有一定的客观性、不可避免性。所以对于这种行为,容易造成重复伤害和伤害的大面积、横幅性的影响。比如,处理了一位犯错的年轻人,这将会对青少年的一生、以及其朋友、家长、学校造成伤害。基于此,我不主张校园暴力入刑,这个观点也得到调查学校、教育管理机构、司法机关的认可。

  第四,关于如何遏制校园暴力。校园欺凌是一个社会现象。有好多声音说,校园欺凌是学校管理不严造成的、是社会风气不正造成的、是家庭不负责任造成的。我们认为,校园欺凌这个行为,是社会的产物,是综合的社会原因形成的。这包括了社会、家庭以及青少年个人的因素,决不能单方强调是某一方面的原因,要综合看待。因此遏制校园欺凌就要从社会、学校、家庭多方共同发力。

  在立法上,应该强化对青少年的行为规范、强化对学校责任的要求;同时,也要加强学校对学生的保护、家庭对子女的教育。目前一些青少年的心态认识错误,一些人认为实施欺凌是有能耐、有人脉的体现。实际上,校园欺凌这个概念很普遍,比如一些港澳电影,经常会出现“大姐大”“大哥大”这一类的称呼,带有校园欺凌的暗示。这体现了道德层面上的弱化。因此,要明确对校园欺凌行为的道德谴责,让校园欺凌在道德上处于劣势,强化道德引导的作用。

  记者:2016年2月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责任认定和系统安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对今后开展教育扶贫有什么意义?

  邸瑛琪:2016年,我作出了《河南留守儿童受教育现状调研及其对策》的提案。当时走访了7个地市,主要考察了河南的周口、驻马店、信阳等留守儿童“大县”,考察了留守儿童受教育的主要平台——寄宿制学校。寄宿制学校我们主要考察了两类,一类是公办学校中的寄宿制儿童,一类是民办学校纯接受留守儿童的寄宿制学校。国务院的《意见》出台后,留守儿童有了以下的变化:

  第一,留守儿童概念的变化引起了留守儿童数量的变化。如果留守儿童底数不清,就很难精准地做工作。这就需要对留守儿童数量重新统计。原先留守儿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单亲留守,一类是双亲留守。定义只要父母有一方在外打工,这个儿童就叫留守儿童。根据这个问题,《意见》对留守儿童作了一个重新的界定,认为双亲留守才叫留守儿童,即儿童的父母双方都在外打工。

  第二,明确了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责任主体。根据《意见》,解决留守儿童的问题,家庭是主体者,政府是主导者,学校和社会是教育者。这纠正了以前把社会和学校作为主要责任方,从而忽视了家庭的主导作用。

  第三,注意到留守儿童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即留守儿童的健康问题。健康问题分为两种,一是身体健康,另一个是心理健康。现实中,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远大于身体健康问题。心理健康问题主要表现亲情缺失。亲情分两种,一种是拟制亲情,表现在社会、慈善人士、学校等对其的关爱,往往并不缺失,反而多到泛滥,但它代替不了血缘亲情。另一种是血缘亲情,也是留守儿童最缺乏的,只有父母才能给予的。我们去四川调研时,有一个小孩在秘密信箱中写到,“放假后我要去采茶,我要攒下采茶的钱去看爸爸妈妈。”这个小孩缺乏的就是血缘亲情。血缘亲情将直接影响留守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因此解决留守儿童的健康问题,首先要解决留守儿童的心理缺失,不要用社会亲情代替血缘亲情。目前,各地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河南省兴起“巧媳妇”工程,四川也成立“妈妈留在孩子身边”的项目,即解决母亲打工问题,让母亲与孩子在一起,解决血缘亲情的问题。

  第四,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的平台主要是民办的寄宿制学校。但民办的寄宿制学校往往缺乏资金、教师、校舍场所以及其他的硬件设施,而社会捐赠一般捐赠到公办学校。同时民办学校还存在着教学硬件差、教师和教辅人员缺少、教学质量差、孩子毕业后大量辍学等问题。这些都是我们今后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应该注意的问题,要注重对教育的精准扶贫,就要明确对留守儿童的受教育平台精准帮扶。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7年4月号)


责任编辑:赵宏兵
关键字:校园欺凌 留守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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